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档案鉴定销毁制度
日期:2021-06-03 作者: 来源: 浏览量:0
1、档案的鉴定、销毁工作由档案馆负责组织。档案馆应根据学院各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,定期组织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,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销毁。
2、档案的鉴定先由档案馆保管部门提出鉴定建议并论证必要性后,由档案馆组织鉴定小组实施鉴定的具体工作。档案保管部门须对待鉴定的档案清理造册。
3、档案鉴定小组由档案馆负责人、有关档案人员、熟悉有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等5~7人组成。
4、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,以一个年度和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为基础,逐件进行审查,判定其价值,经过小组成员个人初鉴和集体审查,对到期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的意见。
5、鉴定工作完毕须写出鉴定工作报告,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,并附上须销毁档案清册,由鉴定小组人员在鉴定报告上签字后,上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。
6、凡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销毁的档案,由档案鉴定小组指定两名以上监销人员,销毁人和监销人员应根据档案销毁清册认真复核、清点拟销毁的档案,待确认无误后方可在指定地点销毁。监销人员在档案销毁清册上注明“已销毁”字样、日期并签名。档案鉴定报告及档案销毁清册由档案馆存档备查。
7、拟销毁的档案,严禁当作废纸出售或做其它用途,违反者,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
8、未经鉴定和批准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。
9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档案馆
2020年9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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